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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抽检公告

· 吉林省食药监督局公告了三批次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5-31 16:06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105次

  中国品牌网:2016年5月23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三批次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而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59号通告中,涉及在吉林市昌邑区宝樽烟酒茶酒水批发行抽检吉林省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泉源白酒(红瓷)(生产日期:2011年4月25日)、在吉林市子淳经贸有限公司抽检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吉林王酒(极品)(生产日期:2010年6月8日)、在吉林市昌邑区葆隆名酒批发行抽检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吉林王酒(金杯)(生产日期为2010年6月8日)检验结论均为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1月17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总局第59号通告中,涉及上述三批次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接到通知后,也在第一时间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展开了调查工作。同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下架、召回等处理措施。

  经通化市辖区监管部门调查:吉林省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泉源白酒(红瓷)(生产日期:2011年4月25日)共计100箱(6瓶/箱),已全部销售。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吉林省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一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合计人民币五千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吉林市监管部门调查: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吉林王酒(金杯)、吉林王酒(极品),生产日期均为2010年6月8日,各20箱(6瓶/箱),已全部销售。 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一万三千二百七十元。

  经吉林市辖区监管部门调查:吉林市昌邑区宝樽烟酒茶酒水批发行购进吉林省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泉源白酒(红瓷)(生产日期:2011年4月25日)共计12瓶,已销售11瓶,下架封存该批次白酒1瓶(已销毁)。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八十七元八角整。

  吉林市子淳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吉林王酒(极品)(生产日期:2010年6月8日)共计12瓶,已销售10瓶,下架封存该批次白酒2瓶(已销毁)。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经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元整。

  吉林市昌邑区葆隆名酒批发行购进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吉林王酒(金杯)(生产日期:2010年6月8日)共计12瓶,已销售10瓶,下架封存该批次白酒2瓶(已销毁)。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经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整。

  涉及上述5家生产经营单位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后,当地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均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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