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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 关于嘉兴市文学艺术南湖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9-23 14:20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107次

  中国品牌网:各县(市、区)文化局、文联,市属文化系统各单位、市级文艺家协(学)会、市级产(行)业文联: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学艺术南湖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嘉文〔2014〕45号)精神,为引导激励全市文学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嘉兴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届嘉兴市文学艺术南湖奖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本届“南湖奖”参评对象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取得成果的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等优秀作品,以及对嘉兴文艺事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个人。

  二、参评条件

  参评作品思想内容必须是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南湖奖”设创作奖、新苗奖、成就奖和荣誉奖,评奖条件分别是:

  (一)在省级以上文化部门、文联(含所属协会)、作协主办的展览、展演、比赛、评奖中获全国奖(含入展、入围)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播映,并获得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优秀文艺作品可参评“创作奖”。

  (二)作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省级以上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人和文艺新作可参评“新苗奖”。

  (三)获得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取得重大突破,填补我市历史空白的文艺精品可参评“成就奖”。

  (四)从事文艺工作30周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上,作品在全国、省级上各种展赛上多次获奖,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显著贡献者可参评“荣誉奖”。

  其他系统主办的系统性文艺展演、播映、比赛、评奖中获奖的作品,一般应以国家级奖视作省级奖,省级奖视作市级奖。

  三、申报和推荐程序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作者即可向相应推荐单位提出申报。申报者需填写《嘉兴市文学艺术南湖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出版物、演出或展览照片、获奖证书、评论文章等) 原件或复印件,一式15份。《申报表》可通过“嘉兴文化网”(http://www.jxcnt.com/)、“嘉兴文艺网”(http://www.jxwy.org/)查询下载。

  2. 县(市、区)作者可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文联申报,市属文化单位作者向所在单位申报;市级文艺家协(学)会会员及非市属文化单位和协(学)会会员的本市作者按艺术门类向相关协(学)会申报;市级产(行)业文联作者向本产(行)业文联申报;通过组织申报有困难的,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3. 上述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应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份数要求,于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获奖证书原件由推荐单位审验后归还作者。

  4. 凡参加评奖的作品及有关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论获奖与否,均不退还本人。

  四、申报要求

  1. 同一件文艺作品只能作一次性申报参评。作品在不同级别的赛事中获奖,按最高一级计算;如在多个相同级别的赛事中获奖,按一件获奖作品计算。

  2. 一位作者(含集体作者)在同一艺术门类限报一件作品。与他人合作不是主创人员的,本人可参与申报另一件作品。两人以上的集体创作成果,须经合作者同意后具名共同申报;若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合作者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后方可申报。

  3. 个人文艺创作成果,其作者已调离嘉兴市,或已调入嘉兴市内者在外地期间完成的,不参评。集体文艺创作成果,主创人员调离嘉兴市的,其他作者须出具主创人员同意申报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参评。

  五、联系方式

  嘉兴市文学艺术南湖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嘉兴市中山东路922号805室、708室)联系人:

  ①秦怡(市文化局),联系电话:83686318;

  ②孔月华(市文联),联系电话:83686316。

  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嘉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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