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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保护“法与时进”还需提高侵权成本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5-06-17 08:42 来源:本站  作者:adm   点击量:155次

     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我国正在从各种政策的出台上、基础条件的完善上和各项措施的保障上,努力向创新大国转变。其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专利制度则是最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创新主体利益得以保护、积极性得以促进的重要制度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保护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对专利的保护上,仍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办法》中修改的内容让未来执法更加明晰和阳光化,而新增加的“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等内容成为新亮点。同时,专家指出,我国的专利保护还需有效解决目前创新及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主要矛盾,应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
  
    期限更加明确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我国全年约有14万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针对当事人面对权利侵权纠纷时,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李振勇表示,此次修改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选择除了司法诉讼之外的另一种有效保护手段,且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维权成本低等特点。
  
 “对比发现,修改后的《办法》时效性更强,并给出明确的时间期限,体现出注重效率和法定原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红兵在接受采访时说。在对新修改的《办法》的具体解读上,庞红兵给出了以下具体分析。
  
 首先,在专利纠纷的处理方面,时间缩短,注重效率。原《办法》19条第1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而修改后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改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显而易见,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上,缩短了一个月的期限,更加注重办事效率。
  
 其次,在专利纠纷的调解方面,期限更明确。原《办法》22条第1款规定: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修改后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这样,就将原来说法不规范、不科学且容易产生歧义的“及时立案”明确为“5个工作日”,让修改后的期限更加明确,操作性也更强。
  
 再次,在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方面,期限更明确。原《办法》26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修改后将“及时立案”改为“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庞红兵指出,修改后的立案期限明确,并将发现假冒专利的立案期限和收到举报、投诉的立案期限区分开来,这样区分是科学的。因为专利管理部门发现假冒专利的,可以立即取证,固定事实,立案不需要很长时间,但对于举报、投诉就要核实有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需要的时间较长。
  
 第四,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公告期限,更有利于阳光执法。原《办法》44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修改后,对处罚决定提出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庞红兵对此分析,修改后明确处罚决定的公告期限,既有利于提供工作效率,又体现阳光执法,防止执法人员为了一方利益故意拖延公告时间。
  
 “法与时进”对新业态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移动网络和物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对传统的商业销售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平台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据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相比传统销售平台,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更具普遍性和隐蔽性。庞红兵认为,如何有效打击利用电商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的行为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同时,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会展成为商业销售的重要模式,会展经济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且有迅猛增长的趋势。如何有利打击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也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鉴于此,新《办法》增加了第八条,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会展期间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处理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协助处理义务。接受采访的专家都表示,这是制度调整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权责一致”明确行政执法队伍准入制度
  
 “相比原《办法》第4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修改后具体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并将‘案件承办人’改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
  
 庞红兵说,如此修改,体现了国家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更加重视。一方面,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人数会有所增加,队伍会越来越加强。另一方面,专利行政执法必须持证上岗,有明确的准入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最后,对于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疏忽大意的行为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由“案件承办人员”改为“执法人员”的称谓更加科学合理。庞红兵说,《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涉及到专利行政执法时,应当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执法区别于司法,处理司法案件时我们通常叫“案件承办人”,这样的称谓更多的是体现了法律赋予的“司法权”,但处理行政案件时体现得更多是行政权,因此改为“行政执法人员”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区别了司法案件的承办人。
  
 有了专利制度保障还需提高侵权成本
 
 “我国经济社会早已经度过了靠‘模仿、抄袭’发展的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一项措施。但是国内的创新主体迫切需要专利制度的有效保障。”李振勇说,目前我国约90%的侵权案件判决金额在10万元以下。侵权方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为进行创新而投入的成本以及为维护权益而投入的维权成本让好多创新人士在维权时深陷苦恼之中。
  
 在李振勇看来,当前还需有效解决目前创新及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主要矛盾,才能实现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如果不解决此主要矛盾,创新环境则得不到根本的改善,成为创新大国或将成为一句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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